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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具有主客观两个基本条件
  2013-5-29 来源:本站 点击:6654

 ()主观上,行为人具有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实

行犯罪

    这是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所谓顺利地实行犯罪,包括两个方面的内

容:一是便于着手实行犯罪;二是利于完成犯罪。根据本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有的

犯罪不经过预备,也可着手实行,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但是,有的犯罪若不经过预

各,则无法着手实行犯罪。例如赌博罪,没有勾引他人聚赌、准备赌具等预备行为就

无法实施;放火罪不准备引火物,就无火可放。同时,任何犯罪在经过预备之后,就

比未经预备容易完成。例如故意杀人罪,事前备好凶器、经过调查以后,就易于得手,

实现犯罪意图更有可能。因此,为了犯罪而预备,已表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了犯罪

故意,这是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1. 准备犯罪工具

    即搜集可供实施犯罪利用的各种物品。这是犯罪预备中常见的一种手段。例如,为

杀入而购置刀枪,为盗窃准备万能钥匙,等等。任何工具只有与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

才能成为犯罪工具。准备犯罪的工具,可能是违禁品,也可能是非违禁品。犯罪工具

通常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破坏、侵占、运输犯罪对象

的各类器械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

    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等。准备犯罪工具的手段、方法也备不相同,

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等。工具来源有多种途径,可

以是自制的,也可能是购置的,还可以是盗窃来的,或者是借来的,等等。一般说,犯

罪工具是否属于违禁品及其来源如何,并不影响犯罪预备的成立。但是,有的准备犯

罪工具行为本身,就可能单独构成犯罪。例如,为了杀人,偷了一支枪。这就是杀人

的预备,它又单独构成了盗窃枪支罪。

    2. 制造犯罪条件

    所谓为犯罪制造条件,是指准备犯罪工具以外的其他各种准备工作。从广义上说,

准备工具也是制造条件的一种情况,但因准备工具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所以本法将

其单列出来,以示强调。除了准备工具之外,属于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主要有以下几

种情况:准备犯罪的手段,如学习扒窃技术和伪造假币的技术等;调查打探有关受害

对象的情况;勾引邀约共同作案入;筹集犯罪资金;出发前往犯罪现场或诱骗被害人

到达犯罪现场;追踪被害人或等候被害人到来;消除犯罪的障碍;制定犯罪计划;等

等。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中的任何一种,都属犯罪的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所进行的,并在着手实行之前已经停止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是指本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所包含的实行行为

末着手。例如,在故意杀入罪中,尚未着手实行刀砍、投放危险物质等杀人行为,

只是进行磨刀、购买毒药等行为。如果在着手实行犯罪后才停止,则不再是犯罪预备.

而可能构成犯罪未遂。这一特征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的标志。

    预备行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停止,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例如,行

人为杀人而在制造爆炸物时,被人发现,夺下了炸药,阻止其爆炸杀人;抢劫团伙

抢劫银行,已经策划好行动方案,准备了手枪、' 面罩、汽车等作案工具,因有人告主

而在行动之前被公安机关抓获。行为人为了犯罪,实施了预备行为,最终未能着手实

行犯罪而被迫停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本意。这一

·征是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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