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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2013-5-28 来源:本站 点击:6713

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就在于防卫人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使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实行正

当防卫,就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

观条件。所谓“防卫意图”,是指推动和支配防卫人实行正当防卫的心理态度。具体包

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防卫的认识

    这是指防卫人对不法侵害的诸事实情况和对自己行为及其意义的思想反映,即防

卫人认识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存在,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已处于被侵害的危急状

况,自己的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在

上述认识的基础上,促使防卫人产生防卫的动机,进而推动或者引起其实行正当防卫。

    (2)防卫的目的

    这是防卫人基于防卫的认识,希望通过防卫行为达到保护国家、公共、本人或者

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心理态度。所谓公共的利益,是指国家、集体的利益,

也就是社会共同的利益。所谓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受到法律保护的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以及其他民主自由权利。其内容是通过防卫行为击败

不法侵害者,使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被迫停止或者归于失败,从而达到制止不法

侵害和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目·的。这就是说,如果上述权益遭受不法侵害,任何

公民都有权挺身而出,实行正当防卫,佼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

    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分子侵害而进行防卫,这属于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它是

成立正当防卫合法性的首要条件,也是本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如

果不具有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在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不属于正

当防卫:

(1)防卫挑拨

    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敌意激怒对方,引起别人向自已袭击,尔后借口

“防卫”,把别人打伤或打死的行为,称之为“防卫挑拨”。防卫挑拨,是利用正当防卫

的合法形式来实施危害他人利益的犯罪行为,其目的与正当防卫的目的相违背,因而

不属于正当防卫,应以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论处。

    (2)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如走私犯为了保护走私的赃货而将小偷打伤或打死;盗窃犯为了保护所窃的财物

而把抢劫其赃物的罪犯打伤或者打死;赌博犯为保护赌资而将另一行抢的赌徒打伤或

者打死,等等,其防卫行为,都不具有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因而也都不是正当防卫。

    (3)互殴、聚众斗殴、械斗等行为

    由于双方都是为了侵害对方,而不是为了保卫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没

有防卫者与侵害者之分,都无权实行正当防卫。因此,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而不

是正当防卫。不管谁先动手伤害对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构成犯罪的,都应负刑

事责任。但是互相殴斗的一方主动退让,不愿再殴斗,而另一方却紧追不停,继续行

凶,这时,主动退让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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