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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实施只能始于不法侵害的开始,而终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所谓不法侵
害的结束,就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而不再继续进行。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行完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即是不法侵害者按照自
己的意图,已经将不法侵害行为实行终了,而又没有继续再侵害的明显意图。由于侵
害的危险已经过去,也就不存在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问题。如果侵害者犯了罪,应交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容许私人实行报复。
第二,不法侵害行为确已 自动中止,侵害危险归于消失。即在不法侵害的过程中,
侵害者自动放弃了不法侵害的意图,中止了不法侵害行为的实行,或者不法侵害行为
虽已实行完了,而危害结果尚未发生以前,侵害者正在积极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
生。因此时不法侵害已不复存在,也不能再进行防卫。但是若对不法侵害者是否真的
中止侵害,防卫入确实一时难以判明,结果又实行了防卫。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中
止,也不宜追究防卫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即在不法侵害开
始以后,因受到被侵害人或者第三者的有力反抗,或者由于侵害者意志以外的其他原
因,使不法侵害在事实上已不可能再继续进行。这时由于不法侵害的危险业已排除,正
当防卫行为也应随之停止。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能再实行正当防卫。但是,对此也不能做机械的理解。在
某种情况下,不法侵害者的不法侵害虽已结束,但采取正当防卫还能够挽回合法权益
所遭受的损失时,也应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例如当场追击盗窃犯或抢劫犯,使用暴力
或者威胁的方法夺回被非法所占之财物,就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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