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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各异,表现形式多样,侵害的剧烈程度也不相同,因此确定
不法侵害的开始就不可能采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要根据不法侵害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具
体分析认定。一般来说,不法侵害的开始,是以着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客
观要件的行为为标志,即合法权益已面临直接侵害的危险。但对于那些侵害严重且具
有积极进攻性的不法侵害行为,’虽然尚未着手实行而只是临界着手,由于其已使合法
权益面临着遭受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性,就应视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允许实行正当防
卫。例如,杀入、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
正在拔刀、掏枪、放置爆炸物或者引火物等行为,虽非着手实行的行为,但已给公民
的人身权利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迫在眉睫的威胁,就应当允许实行正当防卫。如
果等到着手实行,被侵害者就无法进行防卫,保护合法权益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
理解不法侵害的开始,不能过于机械,过于狭隘,应根据案件的情况,特别是要根据
不法侵害的轻重缓急和对合法权益威胁的程度,灵活掌握,否则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
免受不法侵害。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之前,不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对其进行处理,防止不法侵害的发生。同时,还可以作好
防范准备,以及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但是,不法侵害开始前的防范措施,必须以不
危害公共安全和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为限。比如为了防盗,私设电网或者给食品上投
毒等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为这类行为既不能有效制止盗窃犯罪的发生,又
给公共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会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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