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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013-5-28 来源:本站 点击:6716

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这是实行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如

果不法侵害尚不存在或者已经进行完毕,均不能实行正当防卫。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不法侵害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或者推测的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能是见于客观实际存在的行为,不可能是客观上并不存

在的空想现象。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实行防卫,叫

做“假想防卫”。因假想防卫人在把“无”当成“有”的情况下进行防卫的,根本不具

备实行正当防卫的条件,故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也谈不上是防卫过当。

    因假想防卫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应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按照案件发生的具体

情况,或接过失犯罪处理,或属意外事件,但不能构成故意犯罪。具体来说,如果假

想防卫人在行为时充分注意,就会认识到对方不是进行不法侵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

者过于自信而缺乏必要的注意,以致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主观上有过失,应接

过失犯罪处理;如果事实证明他在行为时没有认识,而且也不可能认识到对方不是进

行不法侵害,其主观上没有罪过,属意外事件,对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在假想

防卫的情况下,不能构成故意犯罪,因为假想防卫人在行为时,其主观上以为自己是

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是在保护合法权益,并没有故意危害社会的意图,只是由

于他对自已行为的事实情况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才铸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主观上

缺乏犯罪的敌意,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2)是已经着手实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必须适时进行,即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而又

尚未结束之前进行。对不法侵害开始以前或结束以后,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如果对尚

未开始或者已经自动停止,或者应经实行终了的侵害实行防卫,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不适时的防卫”。防卫不适时,不是正当防卫,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防卫”人的刑事责任。

    所谓不适时的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事先防卫,即对于只是流露侵害意图,或

者处于犯罪预备状态,尚未构成直接面临的威胁的行为,先行进行防卫的行为。对于

这种行为可以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严密防范,不能“先下手为强”。二是事后防卫,

即对确已自动停止、被迫停止或者已经实行终了的不法侵害,继续进行加害的行为。这

时,由于危险状态已经消失,不允许再进行报复性的防卫,如果侵害人犯了罪,应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私人进行报复。不适时的防卫,构成犯罪的,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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