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这是实行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如
果不法侵害尚不存在或者已经进行完毕,均不能实行正当防卫。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不法侵害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或者推测的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能是见于客观实际存在的行为,不可能是客观上并不存
在的空想现象。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实行防卫,叫
做“假想防卫”。因假想防卫人在把“无”当成“有”的情况下进行防卫的,根本不具
备实行正当防卫的条件,故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也谈不上是防卫过当。
因假想防卫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应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按照案件发生的具体
情况,或接过失犯罪处理,或属意外事件,但不能构成故意犯罪。具体来说,如果假
想防卫人在行为时充分注意,就会认识到对方不是进行不法侵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
者过于自信而缺乏必要的注意,以致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主观上有过失,应接
过失犯罪处理;如果事实证明他在行为时没有认识,而且也不可能认识到对方不是进
行不法侵害,其主观上没有罪过,属意外事件,对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在假想
防卫的情况下,不能构成故意犯罪,因为假想防卫人在行为时,其主观上以为自己是
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是在保护合法权益,并没有故意危害社会的意图,只是由
于他对自已行为的事实情况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才铸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主观上
缺乏犯罪的敌意,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2)是已经着手实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必须适时进行,即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而又
尚未结束之前进行。对不法侵害开始以前或结束以后,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如果对尚
未开始或者已经自动停止,或者应经实行终了的侵害实行防卫,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不适时的防卫”。防卫不适时,不是正当防卫,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防卫”人的刑事责任。
所谓不适时的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事先防卫,即对于只是流露侵害意图,或
者处于犯罪预备状态,尚未构成直接面临的威胁的行为,先行进行防卫的行为。对于
这种行为可以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严密防范,不能“先下手为强”。二是事后防卫,
即对确已自动停止、被迫停止或者已经实行终了的不法侵害,继续进行加害的行为。这
时,由于危险状态已经消失,不允许再进行报复性的防卫,如果侵害人犯了罪,应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私人进行报复。不适时的防卫,构成犯罪的,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