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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来自精神病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侵害,是否能实行正当防卫,应
区别对待。因为发病中的精神病入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元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缺乏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他们实施的侵害行为是无知的表现,谈不上违法,
犯罪。但是,他们实施的侵害又损害了公共的或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不知L~
侵害人是未达到责任年龄的入或者精神病人,因而实行防卫行为的,应当认为是正
防卫;如果明知进行侵害的人是未达到责任年龄的人或者精神病人,一般不能实行正
当防卫,应尽量采取其他方法躲避侵害,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实施正当
卫。
(2)动物的侵害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由于不法侵害是
人的行为而言,所以,动物的自然侵袭,就谈不上违法,不发生正当防卫的问题。色
是,对于利用动物伤害他人的,则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因为这时动物已成为进行不苎
侵害的工具。防卫人对动物的伤害不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责任。
(3)在司法实践中,应将“大义灭亲”与正当防卫区别开来。正当防卫与“大义灭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所谓“大义灭亲”是指父母兄弟等对自己亲属
中的“不肖子孙”私自予以惩罚。对这类案件,往往习惯地称为“大义灭亲”,有的地
方竟把它作为正当防卫。本法没有“大义灭亲”的规定。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处
理,应接法律规定办。对于亲属中作恶多端的人,如果是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可以实
行正当防卫。如果不是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其亲属对他过去的不法行为,应当向有关
机关告发,由司法机关依照国家的法律处理。但其亲属无权以所谓“家法”擅自进行
惩罚。凡不具备正当防卫条件而私自惩罚的,应按杀人罪判处。如果被杀的亲属确实
一贯为非作歹,经屡教不改的,或者受其威胁,经告发而又没有人管的,或者确有其
他情有可原情节的,处理时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对防卫过当能否实行正当防卫?有的认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我们认为,认
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只能在防卫行为实行完毕以后。因为,在防卫过程中,防卫者
和不法侵害者的地位是不断变化的,在损害结果未发生以前,很难认定防卫行为就超
过了必要限度。因此,在防卫过程中不能允许不法侵害者借口防卫者的行为是防卫过
当,而对防卫者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在防卫行为结束以后,即使是防卫过当,也
是依法处理的问题,仍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否则就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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