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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存在着一定的相似之处:
1. 两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定的客观损害结束,这种客观损害结果都可以
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
2. 两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引起这一客观损害结
果,这种损害结果都违背了行为人应有的主观意志。
但这两者之间毕竟有着原则的区别,这一区别主要表现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
为人对客观损害结果在事实上是没有预见,但根据行为时的客观环境条件和行为人的
主观认识能力,行为入除了在法律上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外,在事实上也具有能够预
见的能力。其之所以在事实上没有预见,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不想预见,不去
预见,以致最终还是发生了实际的损害结果。而意外事件的行为入对客观损害结果,不
但在事实上是没有预见,而且在法律上也不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更主要的是在行为
的当时,根据具体的客观环境条件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可以
见的能力,以致最终还是因不能预见、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了客观损害结果的发
生。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区别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我们必须以法律规定
药行为入是否具有应当预见的义务为基础,紧紧抓住行为时的客观环境条件和行为人
为主观认识能力这两个基本标准,特别是以行为人所具有的多种主观要素为来源,并
以此为依据,确定社会上与此相同的同一类人的预见能力,再以此为标准确定行为入
约预见能力的有无,做到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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