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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及其成立
  2013-5-27 来源:本站 点击:6820

无罪过即无刑事责任。这是本法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

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

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种情况在刑法上称为意外事件。也有的称为偶然事件、

意外事故、无罪过事件。

    对于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由本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

则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他主观上既不

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不能认定为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时对行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客

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

    意外事件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行为在客观上须造成了损害结果

    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应当明确,本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

是建立在主客观辩证统一关系基础上的,既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

2. 行为人在主观上须没有罪过,即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一个人的行为尽管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如果主观上没有罪过,既没

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就不能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也就不负刑事责任。

    3. 损害结果的发生须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1)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危害结果。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遇

到了某种不可抗拒的力量,或某种无法克服的困难,明知将要引起危害结果发生,即

使他想要加以避免,限于自身的能力、环境和条件,根本无法排斥和阻止发生这种危

害结果。这种不可抗力可能来自自然灾害,如地震、山洪暴发等,也可能来自他人的

侵害,也可能是由于某种突发的疾病而引起。

    (2)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

为人在其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当时,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主

观条件,他也不可能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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