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的当时,对自已的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
以及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上没有认识到。没有预见在作为或
不作为的场合都可能发生。前者如电焊工违反防火规定,在禁止明火作业区烧电焊引
起火灾。后者如锅炉工,违反劳动纪律撞离岗位,致使锅炉烧干引起爆炸事故。在行
为当时条件下,客观上也确实存在可以供行为人借以预见危害结果发生所需要的各方
面条件,也即客观上具有预见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入只要尽到自
已的应有注意义务或责任,将自己注意力的指向集中于自己所应当注意的事物或情况,
就完全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行为人此时之所以没有预见到,是因为他没
有尽到注意义务,这是由于粗心大意,马马虎虎,不认真负责而引起的。正因为如此,
行为人才应当对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因此,疏忽大意是这种犯罪过失心理的
重要特征,也是惩罚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主观根据。法律规定惩罚这种过失犯罪,从
客观方面看是因为行为入给社会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从主观方面看,就是要惩罚和
警戒这种对社会利益严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的心理,防止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发生。
例如,战士某甲擦枪时,忘记验枪,以致没有及时发现早些时装入枪膛中的子弹,结
果在擦枪过程中不慎走火,将旁边一位战士打死。作为一名军人,某甲是了解擦枪前
必先验枪这一操作规程的。但在擦:枪时,他由于粗心,恰恰忘记了这一点,因而造成
了危害结果,就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总之,有责任、有义务预见与可能预见是构成疏忽大意中的“应当预见”所不可
缺少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预见责任或义务,即使能够预见,也不能视为“应当预
见”。如果虽有预见责任或义务,但在具体情况下确实不存在对特定危害结果的预见条
件,即不存在预见可能性时,也不能视为“应当预见”。只有在既有预见责任或义务,
也有预见可能的情况下而没有预见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肘,才可能构成疏忽大意的过
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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