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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2013-5-23 来源:本站 点击:5282

 如果根本不应当预见,行为入主观上就没有罪过,也就没有刑事责任。所谓应当

预见,是指行为人负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责任。这种预见责任,'通常是国家

对公民提出的职务上的要求或者法律上的义务。每个公民,只要是有某种特定职务或

具备了法律所要求的条件,就具有与这种职务或法定条件相应的预见义务。

    判断行为人对自已的行为所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不应当预见的标准是什么,理论

界看法不一致。一种是客观标准。主张以社会上一般人的水平为标准来衡量。就是在

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结果,行为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

对该种结果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对这种专业知识具有一般正常水

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行为人也应该预见到。另一种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

况下,根据行为人的自身条件,如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水平、工作经验、

挂术熟练程度等条件,能够预见自己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的,那么,对行为人来说,

毵是应当预见。还有一种观点是以主观说为主的主客观结合说。即原则上应以主观说

为断应当预见的标准,但是,如果行为人预见能力特别强,超出了一般人认识水平

时,应以一般人应否预见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的标准。

    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应当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结合起来考虑。有些行为人,按其本身的知能水平来说,能够预见危险程度高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不能预见危险程度低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有些行为人,在

一般条件下能够预见某种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在某种特殊条件下,受客观环境

的限制,却不能预见某种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例如,在油库划火柴抽烟的危险性

很大,在稻谷仓库划火柴抽烟的危险性相对小一些。故实施前一行为的人预见发生火

灾的可能性就大,应当预见的义务就高。再如,白天在有人通行的地方锯树,就能预

见致人死亡;但夜间在没入通行的地方锯树,就难以预见致人死亡。离开行为本身的

危险程度与行为时的客观环境,仅仅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显然不能得出正确结论。

    其次,应当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与客观要求联系起来进行考虑。法律、法令、规

章、准则,给人们提出了客观要求,提出了预见义务。但如前所说,这种预见义务是

针对一般人提出来的 (如果是特殊行业中的预见义务,则是针对该行为中二般人提出

的义务),判断行为入能否预见,就要将行为人的知能水平与这种客观要求联系起来,

看行为人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是否达到了足以符合客观要求的程度。如果一般人能

够根据客观要求预见危害结果,而行为人知能水平决定了他不能根据客观要求预见危

害结果时,行为人就是不应当预见危害结果;反之,如:果一般入不能根据客观要求预

见危害结果,而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决定了他能够根据客观要求预见危害结果时,行为

人就是应当预见危害结果。

     本法要求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这里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理解。因为过失犯罪

中的危害结果是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由本法规定的,故这里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只

能是本法分则对过失犯罪所规定的具体的犯罪结果。例如,过失杀人时,行为人所应

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某人死亡这一具体的结果。当然,所谓具体的结果

又是相对的,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中,行为入所应当预见的结果不一定是很具

体的结果,但也必须是本法分则所要求的结果。因此,过失犯罪的结果法定性,决定

了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具体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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