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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处罚
  2013-5-16 来源:本站 点击:5262

 军警人员,是指军人和警察。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现役军官 (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警察是指我国武装性质的国家治

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入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冒充,是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的行

为。只要行为入抢劫时有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表示,无论被害人对这种冒充行为是以假

当真还是末被蒙骗,都不影响这一情形的认定。这种情形应进行具体分析。行为人冒充

军警人员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如查处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走私行为等,行为人冒充

军人员的身份虽然对其侵占非法财物如赌资、违禁品、违法所得等犯罪目的的实现具

有一定作用,但是,其获取财物的主要手段是凭借当场实施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对方

交出财物或者任其抢走财物有误认其为军警人员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惧怕其暴力,甚

至在已经对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发生怀疑或看出系冒充时,也不敢反抗。如果行为人仅仅

通过单纯的冒充军警人员执行:查处违法犯罪的公务行为的方式侵占非法财物,末对被害

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被害人仅仅基于其冒充的军警人员的身份而交出或自动

弃非法财物,符合本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和本法第372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

喜骗罪的构成特征的,应以该罪论处,不应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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