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措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
法
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在于:(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结果;(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
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入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
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入。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
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到财物
后,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入的,以及在实行抢劫罪后,当时没有
暴露,以后被人发觉,而故意杀死检举揭发入、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属于这里所说的
··抢劫致人死亡”,应对犯罪分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入罪实行并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
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
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入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
并罚。根据本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
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因行为已转.化成抢劫
罪,如果行为入当场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抓捕他的入重伤或者死亡的,也
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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