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在作案后、判决生效前出现精神病,且丧失诉
讼行为能力的,如果其发病后未实施危害社会的暴力行为,应当中止刑事追诉
程序,待其治愈后再恢复追诉程序;如果其发病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暴力行
为,司法机关不仅要中止刑事追诉程序,如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还应当启
动强制医疗程序。
2. 对于在监狱中服刑的患有精神病的犯人。根据1990年司法部、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
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经精神病专科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
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等,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般情况下由家属或者监护人将其送医治疗。如果末予保外就医,则由监狱所
属的医疗机构予以治疗。在这些情况下,精神病人都可以得到有效治疗,没有
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就没有必要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3. 对于犯罪后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适用强制医疗的期间能否折抵刑期的
问题。有意见认为,强制医疗并非惩罚措施,只是一种医疗措施,其实质是为
了保护社会和保障精神病人的权利,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但按照有关规定,
在监狱服刑的犯人无论是保外就医还是在监狱所属的医院治疗,都计算在执行
的刑期内,如果判决尚未生效的行为人适用强制医疗措施不折抵刑期的话,就
会出现不平衡的情况。此外,强制医疗措施也是一种强制措施,也限制甚至剥
夺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因此从保护被强制医疗人的权利出发,我们认为,对
于犯罪后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适用强制医疗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