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
议庭进行审理。考虑到原合议庭对案情较为熟悉,一般可由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原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被决定强制医疗
的精神病人的病情、治疗过程、康复情况、有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等方面,通
过审查精神病人的住院病历、诊断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审理。如果申请解除强
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与强制医疗机构对于精神病人的精神状况分歧较
大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另外的鉴定机构对精神病人的精神状况
进行鉴定,也可以听取其他精神病专家的意见。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准或者不批准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为防止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滥用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权,可
以规定在人民法院不批准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间内,被强制医疗
的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不能再次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比如可以规定为二
个月,以免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反复、不断地向法院提出解除强
制医疗的申请。当然,如果强制医疗机构认为可以解除强制医疗措施的,则不
受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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