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提出解除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措施的主体有:
1. 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医疗机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
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民法院批准。负责执行强制医疗措施的医疗机构在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经
过一定期限的强制医疗后,如果被强制医疗者的精神疾病痊愈或者精神病情得
到好转、人身危险性已完全或基本消除,在进行诊断评估后,认为其没有继续
危害社会的危险,没有必要再实施强制医疗的,应当提出解除意见,报请作出
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解除强制医疗措施,并附诊断评估报告。强制医疗机
构作出的定期诊断评估报告,是判断被强制医疗人精神恢复情况的重要依据,
而且进行定期诊断评估是强制医疗机构的法定职责,因此在其向法院提出解除
意见时,必须提诊断评估报告,否则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的申
请可不予受理。
2. 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如果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及其
近亲属认为被强制医疗者的精神病情痊愈,已经不再具有危害社会的危险的,
可以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措施的申请。其既可以向强制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要求
强制医疗机构作出诊断评估,提出解除意见,报请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
准;也有权直接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对
于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直接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的,
应当提供诊断评估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及其近
亲属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交诊断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强制医疗机构调
取,强制医疗机构应当配合。
3. 行使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
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七 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医疗机构的强制
医疗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已经符合解除条件但强制医疗
机构怠于提出解除意见时,可以责令该医疗机构改正,如果该医疗机构拒不改
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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