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财政部、中国残联 200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
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
施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做好治疗工作;没有安康医院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要尽快建立。司法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
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根据这一规定,强制医疗的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
属下的安康医院。安康医院是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入进行强制医疗的
专门机构,具有治安管理和医疗的双重职能,其性质是行政执法机构和精神病
专科医院,是目前强制医疗的执行机构。故建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精神病
人实施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五日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执行强制医疗
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入送交医疗机构强制医疗;决定不予
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当日通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公安机
关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根据有关统计,目前全国公安系统只有22所安康医院,还有部分省、自
治区、直辖市没有设置安康医院,这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执行还存在一定的
困难。而被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曾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暴力行为,人身危
险性较大,因此,我们认为,在条件成熟时,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分精神
病专科医院划定一定的区域和范围,并加强监管设备和措施的设置,来承担强
制医疗的执行工作,从而扩大强制医疗执行医疗机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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