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如何理解当事人和解程序玫立的目的和意义 >> 详细
如何理解当事人和解程序玫立的目的和意义
  2013-5-7 来源:本站 点击:5350

1996年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近年来,

一些司法实务部门,最初主要是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积极借鉴国外经验,

率先以各种形式开展了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 (当时一般称为“刑事和解”)

制度改革尝试,并探索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鼓励被告人和被害人开展和解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当事人和解结案的特殊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前期实践经验

的基础上,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

原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五条专门要求,“积极探

索刑事案件调解、和解工作。要在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

策的要求,通过积极有效的调解工作,化解当事人恩怨和对抗情绪,促进社会

和谐。”除了刑事自诉案件之外,“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

诉至法院后当事入自行和解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

定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尝试做一些促进和解的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革

探索,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出台了有关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并立足于已有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指引,积极探索在公诉案件 (主要是轻微

刑事案件} 中促成当事人和解。实践证明,-通过当事人和解形式结案,能够

较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利,进而更好地处理社会矛盾,降低司法成本,积极地

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这表明在公诉案件中开展当事人和解不仅是必

要的,也是可行的。刑事诉讼法立足我国国情,总结司法实践改革成果,审慎

设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设立该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

极意义:

    1. 目前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保护面临着现实的瓶颈,当事人和解有助于破

解该难题。对于公诉案件而言,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缺乏赔偿被害人损失

的现实动力。同时,我国现阶段又缺乏系统的被害人国家救助机制。这就导致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进而引发了诸多的社会

矛盾和社会问题。相比之下,自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和解非常有助于化解矛盾纠

纷,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借鉴自诉案件当事人和解

的经验,对特定范围的公诉案件设立当事人和解程序,有助于确保被害人获得

损失赔偿的权利。

    2. 针对特定的公诉案件适用当事人和解,能够具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

政策。刑事诉讼法通过合理限定当事人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既从正面规定了

适用和解的案件范围,又从反面规定了不适用和解的案件范围,体现了宽严相

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的精髓所在。

    3. 当事人和解契合了和谐社会的理念,在司法实践中有助于有效化解社

会矛盾,体现司法和谐的价值。在当事人和解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也

契合了恢复性司法的国际潮流。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心理评估干预制度
【下一篇】公务员挪用公款罪一案
相关内容
BT项目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
补充侦查
“抽象立功”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
毒品犯罪中立功的在处罚中的体现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