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评估干预制度,是指通过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诉讼参与入进行心理
疏导,有利于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障碍,矫正
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健康心理,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促进诉讼活动顺利进
行,为法院的科学裁判提供科学参考,也为判后对未成年犯进行个性化的矫治
提供依据。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中引人心理评估和干预机制,是少年法庭为贯
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在
诉讼中各项合法权益的一项特色工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中,末成年人审前调查一般只能反映未成年被告人客观背景情况,现
有制度设计缺乏对其主观心理状态的掌握了解。心理干预与审前调查的结合,
能够全面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非涉案情况,共同为法官正确定罪量刑提供参
考。以北京、上海、广州、重庆为代表的全国许多地区人民法院开展对未成年
人的心理干预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心理干预要求心理咨询师参与庭审,充分
掌握信息·进而作出判断。但是心理干预的私密性和主观性,以及刑事诉讼法
对有关诉讼参与人的限制、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等,致使心理咨询师
出庭身份尴尬,其主体资格问题目前尚不能解决。立法的缺失成为制约心理干
预机制发展的瓶颈。我们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
范性文件扩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参与入范围,赋予心理咨询师、审前调查
员以诉讼参与人身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目前,具备条件的入
民法院可以根据教育矫治未成年人的需要,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心理测试和心
理辅导,并可形成书面报告,当庭宣读并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可以作为
法庭教育和量刑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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