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
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对罪犯替予监外执行应注意哪些问题 >> 详细
对罪犯替予监外执行应注意哪些问题
  2013-5-3 来源:本站 点击:5394

 1. 认真审查罪犯是否具有法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符合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

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

内容,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判决、裁定生效

前已被羁押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

押的,由人民法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判决书、裁定

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

    人民法院因罪犯需要保外就医而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责令罪犯

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的条件及应履行的保证义务可以参照取保

候审保证人的相关规定确定。

    3. 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请求的,报省级以上监狱管

理机关或者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具体要求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4. L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原

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者批准的机关应当根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建议,及

时作出对其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将收监执行决定书分别送达执行地公安机关、

负责收监执行的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1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的;(2]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3]未经执行机关

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

不明的;(4]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暂予监外执行

的;(5]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医疗、诊断病历材料的;(6)其他

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5.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

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

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6. 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

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

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

批准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

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7. 暂予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交付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罪犯有哪些要求
【下一篇】公务员挪用公款罪一案
相关内容
BT项目应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
补充侦查
“抽象立功”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
毒品犯罪中立功的在处罚中的体现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