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
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人
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
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作出羁押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罪犯羁押,交付监狱执
行刑罚,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
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
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监狱不予收监。
2. 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由交付执行的
人民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
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3. 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罪犯分子被判处死刑的,在死刑复核期间,其他
裁判已生效的犯罪分子的刑罚交付执行,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提
讯死刑被告人之后进行。
4. 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监狱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由公安机关将执行通知书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监狱不予收监的
罪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决定
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
和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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