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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主体的依据和特点
  2013-5-3 来源:本站 点击:5374

 1. 刑事执行的主体有: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刑

的执行;监狱机关负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罚


执行;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刑

罚执行;公安机关负责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拘役以及剥夺政治

权利罪犯的刑罚执行。

    2. 刑事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高级、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的死刑判决;(4)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3. 刑事执行的主要特点是:( 1]合法性。刑事执行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必须严格依照生效的裁判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执行机关在执行时必须严格

依法办事,不能任意变更;(2]及时性。判决和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必

须立即执行,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执行;(3]强制性。已生

效的判决裁定对被告人以及一切机关和个人都有约束力,不管其对判决或裁定

是否同意,都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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