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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互相请求,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3-5-3 来源:本站 点击:5382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

则,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互相请求,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

的事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相容以及违反中国

法律的,应当予以驳回;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应当予以退回,并说明

理由。请求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的法院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必须

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与我国

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的法院请求我国法院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应当由最

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转达。

    2. 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采用下列方

式:( 1)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人民法院与同我国建交国家的法院通过外交途

径相互请求送达法律文书的,除该国同我国已有司法协助协定的依协定外,依

据互惠原则办理。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按照下

列程序处理:③请求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高级人民法

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③必须准确注明受送达当事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年

龄、国籍及详细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③必须附有注

明被请求方法院名称的送达请求书。被请求方法院名称不明的,可以请求该当

事人所在地区主管法院送达。所送法律文书必须附有被请求方官方通用文字或

者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译本。如果被请求方对请求书及法律文书有公

证、认证等特殊要求,由外交部领事司通知高级人民法院。(2]对中国籍当

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人民法院委托我使、领馆向在外国的

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按照下列程序处理:③委托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

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高级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③必须准确注明

受送达当事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年龄及详细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

外交都领事司。(3)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4)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5]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诉讼代理

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送达。

    3.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以及在华的第三国当

事人送达有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

院向在华的该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除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外,按照下列程序处

理:(1)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有关高级人民

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指定有关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当事人。请求方附有送达回证的,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未附送达回证的,由负责送达的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送达回证或者送

达证明由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递请求方;(2]受送达的当事人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不予送达;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或者因地址不

明及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注明不能送达的原因,由外

交部领事司向请求方说明,予以退回。(3)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

协助的请求书及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

    4,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请求送达法律文书的收费,参

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

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费用收支办法的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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