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
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口头或者
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也可以采取扣留其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的
办法,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对需要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外国人和中国公
民出境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控制口岸在本省、白
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局)办理交控手续。
控制口岸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
安厅 (局] 办理交控手续。在紧急情况下,如确有必要,也可以先向边防检
查站交控,然后补办交控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