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 1 ]外国籍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
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义务。(2)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
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发旁听证的,凭证入场旁听。(3)人民法院审
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
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
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
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4)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
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
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钓,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应当由其提出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
录在卷后,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
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
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但
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
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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