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案件的范围。涉外刑事案件是指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
行为的实施主体、侵害对象以及其他行为要素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具体
而言,包括如下几类案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①,外国人②犯罪的
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
民犯罪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指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按照
犯罪地的法律亦应受到处罚的刑事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
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
罚。(31)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
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指我国实际行使管辖权的符合所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家条约规定罪刑的刑事案件。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
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是指要求派遣国将其召回、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
让其限期离境等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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