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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对赃款赃物及其孶息如何处理
  2013-5-2 来源:本站 点击:5359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

决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查封、扣押、冻结的主体不同,人民法院判决后在案财物的处理程序也不

相同。

    1.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

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赃款赃物,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

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伺时将判决书

送达有关财政机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

交执行回单。

    2. 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

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

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3. 对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

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对于赃款赃物中应当返还给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如果无人认领的,刑

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末规定具体的处理办法o 2010 年《人民检

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对该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

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扣押、冻结款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

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  无人认领的款物在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

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或者返还。原物已经拍卖、

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我们认为,上述规定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可以参

照执行。

    另外,对于在案的被告人合法财物,通常需要返还,但如果被告人被判处

财产刑的,根据1998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

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将拟返还被告人的财物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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