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查封、扣押、冻结的主体不同,人民法院判决后在案财物的处理程序也不
相同。
1.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
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赃款赃物,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
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伺时将判决书
送达有关财政机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
交执行回单。
2. 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
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
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3. 对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
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对于赃款赃物中应当返还给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如果无人认领的,刑
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末规定具体的处理办法o 2010 年《人民检
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对该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
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扣押、冻结款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
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 无人认领的款物在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
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或者返还。原物已经拍卖、
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我们认为,上述规定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可以参
照执行。
另外,对于在案的被告人合法财物,通常需要返还,但如果被告人被判处
财产刑的,根据1998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
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将拟返还被告人的财物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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