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在案财物中 1 可能会涉及被害人的
:合法财产。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在返还之前,应当经过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
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人卷备查,以便在
此后的诉讼过程中依法对该部分财物的处理情况作出决定。不过,如果被害人
的合法财产需要当庭作为证据使用的,则应当暂缓返还给被害人,并向被害人
说明原因,待庭审后再按照规定及时返还给被害人。
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多名被害人,也就是说,在案财物中可能涉及多
名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于此种情况,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如果公
安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在案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即具有独gi
特征、能够准确识别的被害人财物,则应当及时返还该被害人。如果公安司法
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在案财物及其孳息·权属不明确,例如在案财物是作
为种类物的货币或者存款等,可以按照各被害人困犯罪而损失的财物占全部在
案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返还给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20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就是按照'比例原则对权属不明确财物的返还问题作出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当前一些地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集资类刑事案件,除
了涉及被害人集资款的本金之外,还可能涉及较大数额的利息。②由于此类马:
法集资通常涉及高额利息·并由此严重干扰金融管理秩序,因此一般认为,对
于非法集资款的本金,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但对于超出本金部分的利息·则
不予保护。例如,某省规定,“要注意及时扣押、冻结、追缴赃款赃物和违法
所得,及时将非法集资款返还被害人。但对于超出本金部分的利息·不予保
护。”我们认为,上述做法是可取的。实际上,非法集资类案件在资金链断裂
之后,公安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物已经无法偿
还所有被害人投入的本金,此种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按比例偿还各被害人的
本金,确保各被害人最大限度地收回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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