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个案中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能会涉及不同性质的财物。在案财物的性质不同,后续的处理方式也不同,刑法第六十四条对在案财物作出了细化区分,既包括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又
包括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还包括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实际上,在
案财物除了包含上述财物之外,还可能包括案外人的合法财产。需要指出的
是,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是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发还问题。因此,对于被害人
因不法目的而遭受的损失,一般不能认定为被害人合法财产:予以发还,而是依
法应予收缴。②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除了规定被害人合法财产和违禁品的
处理之外,还涉及赃款赃物的处理。有学者指出,“赃款赃物是一个程序性概
念,不具实体意义和效力”。@ 至于赃款赃物究竟包括哪些对象,刑事诉讼法
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赃款赃物应
当既包括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也包括供犯罪所用的本人
财物 (如作案工具)和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一般认为,违法所得既包括直
接由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财物,例如盗窃、诈骗所得的钱款等,也包括间接由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财物,例如销赃得款,还包括应当减少而没有减少或应
当增加而没有增加的财产,例如偷漏税款或骗取的出口退税等。
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是否应当包含间接收益,例如将违法所得进行营
利活动所获得的收益,仍然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对于违法所得的间接收
应当视情况作出处理。对于行为人自己将违法所得用于集资、炒股等经营活动
所获取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的范畴.,进而依法予以追缴,这符合“任
何人不得因犯罪获利”的法律原则。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
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就将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所
获取的利息、收益视为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对于行
为人将违法所得交给他人,他人不知晓是违法所得,并将该钱款进行合法经营
所获得的收益、,基于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法律保护,上述收益不应被视为违法
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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