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特殊假释案件的核准程序未作出明确. 1998 年刑事
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根据该规
定,特殊假释案件的复核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应当依法
予以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
民法院审核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应将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
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2. 根据2012年《减刑、- 假释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假
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据此,特殊假释案件亦应当公示。公示地点为罪
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
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罪犯的姓名;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的减刑情况
(如果罪犯有减刑情形的];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和依据;公示期限;意见反
馈方式等。需要指出的是,特殊假释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等事项的,对涉密的内
容不应当公示。
3.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
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
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
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4.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
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
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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