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分属于不同的刑罚制度,决定了判断二者的时间区间不同。刑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 1·特殊情况”,是适用酌定减轻处罚制度的实质要件,是
法官对被告人载量刑罚时所考虑的对象,从属于刑罚裁量范畴,这就决定了判
断这一“特殊情况”的时间区间,截至法官作出判决时,换言之,在法官作
出裁判之前,案件具有特殊情况的,应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刑法第八十一条中的“特殊情况”从属于刑罚执行制度,是刑罚执行期间出
现了“特殊情况”,即判断该条中的“特殊情况”,时间区间起自裁判发生法
律效力后,罪犯已开始执行刑罚时。在此期间具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特
殊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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