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立功 (包括重大立功]同“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
的情况”之间的关系。立功可分为刑罚载量意义上的立功与刑罚执行期间的
立功。被告人在判决确定前立功的,法官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妾
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需要讨论的是:罪犯的立功表现 (包括重大立功
表现)有时也同时符合“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情况”,例如罪犯在
刑罚执行期间有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情况。此时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
是直接对罪犯减刑?抑或在一定条件下对罪犯直接适用特殊假释?我们认为,
刑罚执行期间罪犯的立功制度,着眼于罪犯的“已然之功”,即罪犯有立功表
现的即可以减刑,而“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情况”,既着眼于当前
的判断i 即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与国家、社会利益有1重要关系 (该“重要关
系”尚不成立立功),也着眼于未然之高度盖然性,即罪犯被特殊假释后才可
能维护、增进国家、社会利益。行为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
表现的,即使形式上符合“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情况”,亦应当依
法减轻处罚,而不能适用特殊假释,一般也不宜在减轻处罚后又基于同一事实
适用“特殊假释”,否则即为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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