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特殊情况”的尺度是罪犯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o
如何认定“重要关系”?坚持客观主义立场的观点认为,罪犯适用特殊假释时
必须现实地具有“重要关系”,即能够增加国家、社会利益;坚持主观主义立
场的观点认为,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很难从客观上认定其具有“重要关系,
例如,某罪犯身份较为特殊,可以作为统战对象,特殊假释后有助于维护国家
利益,但此种判断显属盖然性判断,该罪犯被特殊假释后能否达到此种效果在
核准特殊假释时尚无法确定,因此,只要罪犯具有增加国家、社会利益的可能
性时即可认定有“重要关系”。我们认为,罪犯被羁押期间乃至在被特殊假释
前的实际执行刑罚期间,其对国家、社会利益是否有“重要关系”显然是一
种盖然性判断,其被特殊假释后在客观上是否维护、增进了国家、社会利益,
在核准时尚无法确定,仅此而言,客观主义立场有其自身局限,但主观主义立
场也不全面,如果不结合罪犯自身客观情况判断,也易失之偏颇。因此,在判
断罪犯对国家、社会利益是否具有“重要关系”时,应主客观相结合,即罪
犯客观上 (曾] 具有增进“国家、社会利益”的现实表现或者能力,其特殊
假释后对维护、增进国家、社会利益具有高度盖然性,此时即可认定具有
“重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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