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罚的,对被告入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层
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复核程序,实践中一般是参照死刑复
核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我们认为,
复核“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也宜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有
意见主张把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列入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
的范围,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庭审。我们认为,此类案件主要
就适用法律进行复核,一般不涉及案件事实、证据,结合陪审制度的一般原理
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案件不宜由人民陪审员参加,且此类案件数量非常少,由审判员复核完全能够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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