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情况的被告入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减轻处罚。根据调研的情况看,一些省份几年内没有出现一例“法定刑以
下判处刑罚”而报请核准的案件,一些本应适用这一制度从而实现个案公正
的案件,实践中却末适用该制度。
因此,为确保这一制度在司法实务中有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应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进一步完善1998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 提高“法定刑以
下判处刑罚”核准程序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