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单位
犯罪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材料、证据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于单位犯罪公诉案件的审查与一般公诉案件的审查条件相同。此外,还应当
审查起诉书中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
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通讯处。末按规定列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
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需要注意的是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对于应当认
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
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
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
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根据2003年10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 [2003]153号]
的规定,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
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构成单位犯罪
的,对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为被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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