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于申诉次数及人民的申诉审查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为了改
翻 变以往那种申诉法院、申诉时间、申诉次数不受任何限制的局面,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试行]》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试行)》],规定:
1. 被告入及其法定代理入、近亲属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
行申诉的,原则上应向作出终审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因为申诉一般由终审人
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交
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仍坚持申诉的,应当受理。
2.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
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3. 对于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
院复查均驳回申诉的案件,除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法定再审条件或者原审被告
人可能宣告无罪外,继续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若干意见 (试行}》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申诉,原则上应在刑罚执行
完毕两年以内提出。对于属于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或者在刑罚执行完
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未被受理,或者系疑难 i 复杂、重大案件,超过两年提出
申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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