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也有观点认为,不仅上诉不加刑,而且再审也应不加刑。理由是:( 1]
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宗旨,主要是救济玻错判的原审被告人,如果规定再审后
可以加刑,这就会使他们顾虑重重,不敢申诉,从而使错案难有纠正的机会,
有违设立审判监督程序的初衷。(2)再审不加刑是确保上诉不加刑真正得以
贯彻的一道屏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在实
践中有的法院变相加刑,将量刑偏轻的案件在第二审维持原判Fa.·再启动再审
程序,加重被告人刑罚。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值得研究。(3 ]再审不加刑符合
国际上的刑事诉讼发展趋势。
应该说,上述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是所有的再审案件均不能加刑。
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被害人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判刑
罚过轻的,应当可以加刑。2002年《再审程序规定》中指出:除人民检察院
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人民检
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如果不开庭审理,或者是共同犯罪案件的部分同案原审
被告人 (同案原审上诉人] 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再审法院也不得加重末
出庭原审被告人 (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 (同案原审上诉人]的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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