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 以内审结,需要延长
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
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 自接受
抗诉之日起一月 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
定。”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对于提高再审程序的工作效
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