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
申诉或者抗诉,或者维持原判。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
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
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
1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
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判决宣告
被告人无罪。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宣判
时合议庭应当告知其该判决生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应当指出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二审法院以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作出判决后,被
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据此,依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
件,发回重审的次数以一次为限。依据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也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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