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再审是指上级法院依法指示、命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案件的方
赣嚣 式。按照修改前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指令的法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
也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还可以是其他适合对案件重新进行审
判的法院。对此,一直以来存在一些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由于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容易形成固定观点,要求其在重新审判中纠正错误的难度相对
较大,且需要再审的案件往往是一些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从审判水平和人
员素质及审理结果的公信力等考虑,宜由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
重新审理,即仿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调一级”0 这一观点所提及的问题并
非没有道理,但似乎有些过于绝对。而从民事诉讼法的运行情况看,也带来了
基层法院无再审民事案件可办,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负担过重的负面
影响。
综合各方面考虑,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加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
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按照该规
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以指定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
审理为原则,以指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为例外,只有在从案件再审的全面情况
考虑,由别的法院审理可能会存在证据核查、当事人参加庭审等诸多方面的不
便或困难,相比之下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才能指定原审人民法院
审理。这样修改,既有原则,又有例外,坚持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既解
决了对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可能相对难以纠错的担忧,又使一些不适于指定其他
法院再审的案件也能有机会指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因而是非常合理、科
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