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以下三层意思:一、确立
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裁判原则,即核准或者不予核准;二、对于不
核准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也可以直接改判;三、
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改判,直接改判有利于提
高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同时也能减轻下级法院的工作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对
死刑案件复核后 i 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2.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
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
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
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己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
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
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
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
准死刑的判决。
6.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
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
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入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
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
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
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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