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
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秩序和纪律,不得实施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具体而言,宜
对法庭秩序作出如下规定: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确保手机等电子设备处于
关闭状态,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和通过电话、邮件、博客、微
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不得喧哗、吵闹或者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
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③确保手机等电子设备处于关闭状态;②不
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和通过电话、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
道庭审活动;③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③不得鼓
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
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和通过电话、邮件、微博客、博客等方式报道庭
审活动。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③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
制止并进行训诫,对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和通过电话、邮件、微博客、
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的,还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通话器材;③对
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③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
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入处罚款或者拘留;④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
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
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申请人的复议申
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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