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
笔录,经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鉴定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由证人、鉴
定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鉴定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撩手印。
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
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
者捺手印。
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给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读。公诉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手印。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案件,应当对庭审活
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白案
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
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
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
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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