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
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
审判长可以制 IL;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
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IL;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
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
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
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