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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
  2013-4-18 来源:本站 点击:5431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

庭调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量刑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

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

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定罪辩论活动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

进行: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

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量刑辩论活动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

进行十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被害人 (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

行答辩并发袁量刑意见。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

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

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

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

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

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

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

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

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

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铍告人是成年入的,可以准许。怪被

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

自行辩护;被告人符合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条件的i

不予准许。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

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人审限。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认为

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在判决前再行调解,也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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