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先调查与定罪有关的事
实、证据,再围绕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查明对被告人适用特定
法定刑幅度以及其他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
具体步骤和程序如下:
( 1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
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
诉状。
(2]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
别进行陈述。
(3]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
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
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
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
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
后向被告人发问。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4} 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鉴定人的身份、
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
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
证书上签名,不公开真实姓名的证人、鉴定人可以使用代号签名。
(5)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
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
者出示证据,宣读来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
书面陈述、证言、鉴定意见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及
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
分别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公诉人末出示的证据,宣读末宣读的书面证人
证言、鉴定意见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
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
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
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
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人
审限。
(7)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
据材料,或者根据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
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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