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
亏,一般情况下应当作出判决。但是,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
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决定。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
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 )拟判处死刑的;(2)合议庭成员
意见有重大分歧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由合议庭层报庭长、主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
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
次。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
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
托的副院长主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审
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应当提交案件审理报告。案件审理报告应当符合规
范要求,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意见,
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案件审理报告应当提
前发送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
见、表决的顺序进行。案件由承办人汇报,合议庭其他成员补充。审判委员会
委员在听取汇报、进行询问和发表意见后,其他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发
表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的赝
序,一般应当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审
判委员会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
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并应当记录
在卷。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委员的意见,按多数意见
拟出决议,付诸表决。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
意见作出。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
法院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院长提
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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