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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2013-4-15 来源:本站 点击:6651

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合

议庭是最为常见的刑事审判组织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外,其他

案件的审判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混合组成。合

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但具体组成人数因法院级别、管辖案件的性质等

不同而有异: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

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入

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

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

外:( 1]涉及群体利益的;(2)涉及公共利益的;(3}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4)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

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征得刑事案

件被告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人

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

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

权。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

砉由。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

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的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在审判员不

姜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

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

筷,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

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

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

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人民陪审员同合议

辜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

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

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

密。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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