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的处理。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取的信息和事实材料,直接与被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对象的通信、隐私等各项权利直接相关,因此,必须对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以加以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
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必须及时销毁。”(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
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据此,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
资料具备证据资格,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
判,但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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