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
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明确了传唤、拘传持续时间的限制,避免
将传唤、拘传变成变相羁押,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这一时间限制
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是适宜的,但是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十二小
时的传唤、拘传时间的限制则限制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不利于查
明案件事实。基于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在维持了一般刑事案件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的同时,对案情特
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案件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作了
特别规定:传唤、掏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留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
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
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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